先行拘后刑拘,行拘时间能否折抵刑期?

在探讨因同一犯罪行为先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又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,刑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时,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强制措施,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。

一、刑期的起算原则

 

1.行政拘留

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,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相关法律规定,行政拘留的期限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,以日为单位,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。

 

2.刑事拘留

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,针对的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。

刑事拘留的时间自宣布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,一般期限为14天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
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。
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

二、同一犯罪行为下的处理

当行为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先被处以行政拘留,后又被刑事拘留时,刑期的计算应分别考虑两种拘留的性质和目的。

1.行政拘留未结束就转刑事拘留或逮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,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,应当折抵。限制人身自由一日,折抵行政拘留一日。

即,如果行为人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前,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的,其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事处罚期限(如拘役、有期徒刑)。但折抵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。

  1. 行政拘留结束后转刑事拘留或逮捕

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,需要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作出之日为准。

刑期的折抵上,根据:

《行政处罚法(2021年修订)》
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,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,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,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。
违法行为构成犯罪,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,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应当折抵相应罚金;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不再给予罚款。

即同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,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,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。判处罚金时,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应当折抵相应罚金;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不再给予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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