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盗窃案,经辩护获减刑40%

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

刑 事 判 决 书

(2020)粤0306刑初2230号

公诉机关: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

适用程序:速裁程序

被告人信息
       被告人李某,男,1977年11月29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7********,汉族,专科文化,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瑶坪村**。因涉嫌犯盗窃罪,于2020年4月16日被羁押,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20日被逮捕。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。

       辩护人方启焕,广东德纳(宝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指控意见

   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〔2020〕Z2189号起诉书,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,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。

    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,被告人、辩护人对此均无异议。

辩护意见

       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并认罪。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(详见书面辩护词)。

查明事实

    2020年3月至4月16日间,被告人李某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一电科技、宏高工业园等快递存放地点,盗窃快递包裹。2020年3月30日,被告人李某在宏高工业园门口盗走被害人费良茂的快递(两箱蒙牛牛奶,购买价格102.75元);4月1日至4月4日在一电科技门口盗走快递员李某、快递员戴某派送至该处的多个快递;4月14日在塘头社康医院后某幼儿园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简某的两个快递,快递内为两件衣服,一件价值人民币699元,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。2020年4月16日23时许,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老村将李某抓获归案,在该处缴获疑似被盗的物品衣物、床上用品等生活物品102件。经鉴定,涉案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2705元。

        另查明,案发后,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简某、费某、李某、戴某经济损失,并获得该四名被害人谅解。

本院意见

       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其具有已赔偿获得谅解、认罪认罚的情节。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。

判 决

        一、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(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。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)。

        二、扣押的赃物(详见扣押清单)依法返还权利所有人。

判决根据

  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。

       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。

审判员: 王 璇

二O二O年七月三十日

书记员: 许 嫦 嫚

发表评论

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*标注

Scroll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