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0)粤0305刑初853号
公诉机关: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
适用程序:速裁程序
被告人信息
被告人曾某,女,汉族,1991年1月1日出生,中专文化,个体经营,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,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。2018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,同日被刑事拘留,于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方启焕,广东德纳(宝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指控意见
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〔2020〕Z894号起诉书指控
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
辩护意见
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并认罪。
辩护人辩称,1、被告人认罪认罚。2、被告人持有的毒品仅供自己吸食,从未出售。3、被告人多年来坚持捐赠,一心向善。综上,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该辩护人并提交了:被告人的捐赠证明、器官捐献证明等。
查明事实
2020年6月12日8时许,经群众举报,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曾某,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一袋净重15.16克。曾某现场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。经鉴定,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本院意见
被告人曾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被告人曾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。对其前科劣迹,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。
判决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。
判决
一、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11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,上缴国库。)
二、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