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1)粤0305刑初1275号
公诉机关: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
适用程序:速裁程序
被告人信息
被告人吴某,男,1992年11月19日出生,中专文化,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,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。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抓获,次日被刑事拘留,8月13日被取保候审。 辩护人方启焕,广东德纳(宝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指控意见
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〔2021〕1100号起诉书指控
辩护意见
被告人吴某、林某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并认罪。
查明事实
2018年起,被告人吴某利用NBA、CBA、欧洲杯等体育赛事,通过QQ、微信、支付宝等社交软件接受他人投注,开设赌场。对于1000元以下的投注自己坐庄,1000元以上的转投至赌博网站,收取返水。2021年4月起,被告人林某向吴某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,并帮助吴某同上家结算赌资。经统计,2021年6月11日至7月7日间,被告人吴某、林某向赌博网站投注累计人民币2242264元,获利人民币43051元。2021年7月7日,被告人吴某被民警抓获;同年9月1日,被告人林某被民警抓获。
本院意见
判决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。
判决
一、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扣除之前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,上缴国库。)
二、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扣除之前羁押的二十四日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,上缴国库。)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。